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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庭辩(六)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241人看过

律师的庭辩(六)

   律师辩护是一个攻防战。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和写辩护词一定要有自己的正论。先亮出正论,然后才是驳论.但是,许多辩护似乎仅仅是防守。没有单纯的防守,单纯的防守是防不住的。我们要以攻为主,以攻为守。有进攻才有交锋,既有矛又有盾,不能仅仅有盾牌。要进攻首先要有自己的正论,驳论服从于正论。先说出正论,即我们要先亮剑,亮出我们的观点;然后再驳斥对方的观点,从心理学上讲,感觉这是大气磅礴的、正义凛然的,将我们的观点讲出来,然后将对方的观点进行批驳。

   我们是反客为主的。人家公检法本身就是一个同盟,人家是亲兄弟,咱们最多是个表兄弟。他们是先入为主的,他们是站在一个立场上的,而且他们之间往往是先有沟通的,我们本来就是迟到的,然后我们还像受气小媳妇一样弱弱的发出一点声音,那是绝对不行的。我们要在法庭上讲明自己的观点,这才有气势;而在庭下交换意见时,这些是不可能像那样有气势的说出来的。在法庭庄严的气氛适合有气势的表达正论。这要亮出自己的观点。比如,我们这个案子,首先要说出来自己的观点,对案件的定性是错误的,这个80万和2万都是定性错误的,不能认定,要说明为什么构不成。然后对控方观点及证据进行驳论。这不仅在心理学上很重要。从技巧上看,如果仅仅对控方的观点进行驳斥,那么,这容易给人印象是你在跟着别人屁股后面跑,没有自己独立的观点。这样,别人就不知道你的观点是什么,看不到你的根据地,看不到你的旗帜,看不到你的剑,感觉你是一股游击队,仅仅是骚扰,没有你自己的正规军。游击队在一定程度上是起作用,但是,真正要取得胜利,还是要靠正规军、阵地战。否则,游击队永远是土匪。打一枪骚扰一下,无法改变性质。靠游击队来产生量变还是可以的,但是,要真正产生质变,还是要靠正规军。共产党,最后也是靠大兵团作战,走的阵地战。正是最后的三大战役,奠定了最终的胜利。

   律师常常会感觉自己是受气的小媳妇,表达方式上受到这种理念的影响,在表达的时候,就像在公公婆婆面前唯唯诺诺的,这都是不行的。再一个不良现象就是扫边,仅仅是别人说些什么的时候,自己说这个不行,那个不行,我们应该把自己的观点亮明。应当说怎样才行。

   要正面解决问题,往往要谈论问题的性质。不仅谈论犯罪性质的问题,我们也谈谈证据的性质。如同大兵团作战一样,正规军作战一样,我们全面分析这个案子,我们不是仅仅对你的几条理由进行驳斥,一看就能知道我们是正规的,规范的。显示我们是正规军,这样才能让人感觉力量上的势均力敌,才能抗衡。否则的话,只有抗没有衡。根据我这几年的观察,我们的律师在民事上有点抗衡,但是,在刑事上大多抗而不衡。显得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这也是有悖于控辩诉讼制度设计初衷的。

   我此前搞律师的哲学素养那篇文章,正是因为律师的心理因素——基于一些律师已经被打压的没有底气,没有信心的背景而产生。一个有凌厉攻势感觉的辩护,必然有正论,能抗衡,显气势。这不仅是一个辩护技巧,也是一个辩护理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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