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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思维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566人看过

律师的思维

   思维是主观对客观的间接、概括的反映。这是从哲学层面对思维的定义。从认识论的角度说,思维是人们的大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经过分析、想象、思考、得出判断的过程。不同的人有着各自不同的、惯用的思维习惯,不同行业的从业人员有着不同的思维要求。我们最多、最普遍接触到和了解到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思维方式是形象思维逻辑思维。从学科训练的角度说,人们对这两种思维方式的评价是:学文科的偏向于形象思维;学理工科的偏向于逻辑思维。这是人们对不同学科所从事的专业要求的不同思维方式。正所谓,作家应当具有一般人所达不到的形象思维能力,他才能在源于生活的基础上想象创作出许多跌宕起伏、情节曲折、感人肺腑、令人意想不到的故事;工程师则不能不用逻辑思维,他应当十分关注机器的每一个零部件的关联和工作原理,否则生产出来的东西轻则设计缺陷,重则机毁人亡。那么,从专业角度说,法律人需要怎样的思维?律师属于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分子,其需要有何独特的思维方式?

   律师在处理法律事务的同时,即是运用法律知识的过程,同时也是运用法律思维的过程。律师要想在各种法律活动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就必须通过思维方法的训练,让自己的法律思维更加的完善和灵活。思维形式分为两种:逻辑思维形式和形象思维形式,做为一个律师在日常法律生活中主要用到的是逻辑思维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形象思维对一个律师并不重要。

   逻辑思维,是指按照形式逻辑规范要求进行的正确思维,其基本方面是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在律师办案的过程中所运用的不是一种孤立的单独的逻辑思维方法,通常各种逻辑思维方法是被交叉的综合的运用到某一个具体的案件之中。形象思维是作家、艺术家在创作活动中主要运用的思维活动,律师在陈述过程中所运用的语言不应该生硬艰涩,通常要用形象的语言来让普通民众理解法律和信服法律。但是律师的活动毕竟是一项庄严的法律活动,其采用思维方式应以法律思维为主,形象思维为辅,形象思维的运用不能喧宾夺主的滥用。

   律师的思维形式有两种,律师的具体思维方法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下面我们仅就其常用的思维方法加以列举。

   1列证法。列证法是以事实作为证据来举例说明的论证方法,在举例的过程中要注意结合案件的事实和需要来选取合适的、有代表性的事实。

   2引证法。所谓引证法是指引用法律来证明。对引证法的运用有两个要求一个是引证要合理不能断章取义更加不能为了达到目的刻意的曲解原意;二是引证要适当,不能一味的追求数量。

   3因果法。这种方法力图通过对事务因果关系的揭露,来还原事务的本来属性,我们在运用过程中可以先因后果的思维顺序,在个别的案件中也可以采用逆向思维先果后因。

   4综合法。思维的过程是分阶段和分层次的,我们通过不同的思维方法了解到事务的各个方面时,必须对分散的零碎的思维作一个归纳总结,这有利于还原事务的本质。

   5反驳法。律师往往能在反驳对方的同时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律师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事实上、法律上、证据上反驳。

   6诱问法。即诱导性的提问,其目的是为了证明我放的观点,或者是诱导对方接受我方的观点。诱导性提问要注意,在提问的过程中我们要带有明确的目的性,要计划周全,在问之前要设计,设计的内容要随情况的变化而不断修正。

   7节制法。律师的法律活动是一项理智的活动,在这一场场法律博弈中,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要始终做到有理、有度、有节,不被个人情感左右,不被当时当地的环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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