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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骨折养老院无过错赔偿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840人看过

王老太的家人称,王老太是残疾人,为使她得到专业的护理和照顾,2013年4月2日,家人将其送往被告养老院处接受护理和养老服务。考虑到王老太身体状况不佳,特别选择了费用最高、服务档次也最高的“完全护理”,并根据约定支付了护理费用。

2013年6月16日,养老院突然给王老太的家人打电话,称王老太身体不适疼痛。家人赶到养老院后,发现老人的大腿红肿。得知老人此前曾接受按摩,家人立即将她送至医院就诊。医院经诊断发现老人的左股骨骨折,进行数日保守治疗后王老太出院。医院表示,王老太的骨折不可能愈合,需要终生卧床。

家人认为养老院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老太骨折不能治愈,不得不长期卧床后因病去世,因此要求养老院和按摩人于某赔偿损失15万余元。

养老院认为此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院方没有直接侵害的行为,王老太受伤骨折是住在养老院的另一名老人于某按摩造成的,院方对按摩行为不知情,对此无过错、过失,不应承担责任。且王老太是成年人,有判断和认知能力,她同意按摩就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养老院不同意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而于某辩称,其按照王老太的意愿为她进行按摩,所以没有责任,不应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老人的家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于某按摩与老人骨折存在因果关系,故要求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王老太作为残疾人,患有多种疾病,家属理应悉心照料。家属将其送至养老院,老人在养老院住院期间发生骨折,虽然养老院没有过错,但法院酌情确定养老院承担王老太损失10%的补偿责任,赔偿王老太家属1万元。

焦点:若要证明养老院该承担责任,老人家属应如何举证?为何无过错也要赔偿?

意见:

本案系侵权纠纷,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形式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本案涉及的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依据法律规定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王老太骨折的地点为养老院,而且养老院也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延误了王老太的治疗,造成其骨折的时间难以判定,因此养老院对王老太的骨折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说案:

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中,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是基本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老人提出养老院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养老院承担责任,就应举证证明养老院有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养老院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从而使自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

根据案情介绍,本案中养老院可能存在未履行安保义务的情形有:1、养老院在王老太家属选择费用最高、服务档次也最高的“完全护理”情况下,明知王老太是患有多种疾病的残疾人,没有对王老太尽到足够高的看护义务,导致王老太在养老院受伤的情况发生;2、养老院没有能及时发现王老太骨折并通知家属,延误治疗,加重了骨折导致的损害后果。

家属应就以下方面进行举证:老人及家属与养老院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养老院的照顾义务,从而证明养老院未极尽照顾义务,而对老人的损伤承担责任;举证证明老人身体是否有伤,伤的形成与养老院有关……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老人在养老院骨折,养老院没有及时通知家属,对老人的骨折治疗耽误了时间,造成老人骨折的时间难以判定,因此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承担无过错责任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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