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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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901人看过

有人说:“别人打我,我回击别人,这是不是正当防卫?”这里就不得不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作为刑法中的“例外规则”,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构成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享受其“特权待遇”: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夏俊峰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张旭东、申凯殴打了被告人夏俊峰,被害人张伟没有与夏俊峰发生任何冲突,在起因条件上就排除了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有人说,别人只是有说要打我,还没开始动手,我以为他要打我,我就不自觉的防卫了,把他打伤了,也算是“正当防卫”。这实际上是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不构成正当防卫;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不能伤及无辜;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下面要讲的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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