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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拘留证瑕疵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266人看过

      对于拘留证的质证,多数没有意见。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之下的拘留证,还是有必要提出质疑的。也许很多人会对拘留证对质证很不理解。这种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有什么用呢?我这里通过三个案例来讲讲对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和传唤证能有什么用呢?

      案例:黄某某等诈骗罪(涉黑)一案。

      黄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7时许被侦查机关从家中带走,没有传唤证,9时许,侦查人员到黄某某开的汽车销售店搜查,并带走电脑和账本等物品,没有搜查证。25日21时,侦查人员送达拘留通知书给黄某某的家属,告知黄某某23日21时被拘留的事实。12月11日,侦查人员到看守所提审时,让黄某某在搜查证上签名。鉴于上述事实,结合在会见时,根据黄某某的陈述,黄某某从事的汽车销售过程中,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是正常的纠集纠纷,不仅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采取欺骗或隐瞒事实的欺骗客观行为。我两次与侦查人员沟通,侦查人员坚决认为,黄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并且三人三起,属于涉黑性质的套路贷,侦查机关成立专案组在承办这起案件。我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法制大队提出法律意见,但都没有得到任何书面答复。案人员口头回复,这是涉黑性质的套路贷,不仅要严办,还要深挖。在黄某某被拘留后第三十天,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我当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与批注逮捕的法律意见,并与检察机关办理审查批准逮捕的经办人员详细沟通。

      我的法律意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事实方面,一部分是针对程序方面。程序方面我在法律意见中提出:

     1.公安机关存在非法羁押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情形,11月22日7时许被带走,没有传唤证,即便是口头传唤,也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但侦查人员并未告知黄某某,也未告知黄某某被传唤后的权利义务。即便侦查机关口头传唤黄某某,那么也应当在12小时,最长不超过24小时内对黄某某采取拘留对强制措施,即对黄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对强制措施,最迟不能超过11月23日7时许。但侦查机关直至11月23日21时才对黄某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2.侦查机关没有将对黄某某采取刑事拘留的事实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根据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时起24小时内通知家属,但侦查机关直至11月25日21时才通知家属,大大超过刑诉法规定的24小时。

      3.侦查机关存在非法搜查的情形。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店里进行搜查,并且没有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就将犯罪嫌疑人店里的电脑、账本扣押。检察院的经办人员很耐心听我取我的意见,并表示他们会就这个案件是否批准逮捕好好研究。到了第37天,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黄某某被取保候审。再过一个星期,侦查机关撤销了对黄某某的立案。这个案件最终获得撤案的无罪结果。在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中,获得这样的结果极为不易。而对于拘留证、搜查证、拘留通知书等平时没有注意的程序上的证据,我将对拘留证、搜查证、拘留通知书这些程序上证据的质证意见在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意见书中提出来,在这个案件中,应该起到一定的作用。

      当然,我相信最终这个案件无罪是因为事实上无罪。但程序上这些证据存在的问题,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对于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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