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基本不办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所以对于有关民间借贷纠纷常见的法律问题,基本上还停留在旧的法律规定之中。最近组织所里小伙伴学习这一块业务时,发现这几年来在处理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发生了许多变化。昨天在直播有关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时,我简要地解读了几个变化:
一,夫妻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问题在2016年左右有了新变化,原来是不分青红皂白都属于共同债务,现在是必须要勇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举证方为债权人。
二、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无效,甚至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三、从银行贷款出借给债务人,赚取利息差,这种借款合同无效,甚至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
四、地域管辖的变化。原来是被告所在地管辖,现在可以是债权人所在地管辖,只要款项是在债权人所在地支付的。
五、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只要债务人提出抗辩款项并非借款,并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无法证明借款合同存在的,很可能败诉。
也许还有很多变化我没有注意到,如果知道的,欢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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