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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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中寻找辩点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252人看过

一、辩护人阅卷的目的(略过)
(一)阅卷的终极目的是寻找辩点
1.证据辩点
2.事实辩点
3.法律辩点
(二)文书卷的辩点
1.审查案件来源的合法性;
2.审查侦查程序的合法性;
(三)证据卷的辩点
1.了解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
2.审查单个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真实性),证明力;
3.审查全案证据的充分性,是否可以构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据链条是否中间有隔断;
4.形成定罪、定性、量刑情节的判断。
二、辩护人阅卷的几个思路(略过)
1.初阅、细阅和补阅。
初阅,针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找出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
细阅,针对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方面的证据,仔细阅卷。
补阅,结合细阅发现的问题,对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进一步补充阅卷
2.先文书卷,再证据卷;
3.先综合性法律文书到具体犯罪事实的证据;
4.先直接证据到间接证据;
5.证据形成时间先后顺序,主要核实证据的同一性问题。
6.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的顺序。先证后供的证明力更小,先供后证的证明力更大。
7.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按一人一阅,还是一事一阅的顺序;
8.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到次要。
我的阅卷顺序,是先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再根据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涉嫌罪名。
三、常被忽略的几个问题(主讲三个)
1.程序上的文书证据。(抓获经过、拘留证)郝某海等寻衅滋事罪一案。实际到案时间与被采取强制措施时间相差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这段时间是否存在非法羁押,这段时间形成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刑诉法119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时间正常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过24小时。也就是说,被限制人身自由到被拘留不能超过24小时。)
2.见证人的身份(同一个案件中十几份笔录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同一个见证人),若见证人不符合见证人的身份,该笔录是否有证据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刑事诉讼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
3.指认现场(表面上看指认时间合情合理,但如果提取照片形成时间,就可以证明同案犯同时被同两名民警甚至连同同一个见证人一起从看守所提出,指认现场。可能违反个别进行指认的规定,可以申请提取拍照时间,与笔录时间是否一致)。指认现场笔录若因违背个别指认规定,则存在指认现场笔录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4.证人提供证言时间地点。(刑诉法第124条规定,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可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址或证人指定地点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到办案单位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7条规定,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经补正或做合理解释的可以采信,不能合理解释或补正的,不能采信)。必要的时候,如何解释,不在五个地点中,如何解释?可以作为诉辩交易或者审辩交易的手段。
5.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规定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以上这些是侦查人员经常没上心,辩护律师经常忽略,即便最终无法实现无罪的目的,但审查人员在量刑时,都会明显手轻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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