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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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经济犯罪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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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认罪?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503人看过

      刑事辩护三大宝,自首立功态度好,这是很多刑事律师的常态。
      有当事人说,侦查人员告诉他:只要你老实交代,你的事很简单,交代了就让你取保。就好像取保等于无罪一样,当事人为了不被关,往往信以为真,按照侦查人员笔录签了“以上笔录我见过,和我说的相符”。等到律师介入之后,对着律师喊冤。律师说,你要还原事实,要核对笔录。于是,当事人由于没有被取保,就开始翻供,律师成了教当事人翻供的嫌疑人。其实,律师只是让当事人还原事实真相而已,当事人才知道,笔录是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侦查人员是否真实记录当事人的供述,只有当事人和侦查人员最清楚。所以,在笔录与供述是否一致,当事人的供述是否受到指供诱供,最好的办法就是同步录音录像。所以,要证明律师是否教唆当事人翻供,最好的方法就是侦查人员讯问当事人时,同步录音录像。然后核对笔录是否与供述一致,是否存在侦查人员的指供诱供,从而判断律师是让当事人还原事实真相,还是教唆翻供。
      至于检查人员讯问当事人时,最喜欢问的就是:你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讯问笔录是否真实,然后当事人就会说:真实。当事人做的笔录有好几种供述,检察官没有具体问当事人供述的那些真实,哪些不真实,这样模糊问答,相互矛盾的答案中,哪个才是真实的呢?我认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应该核实当事人相互矛盾的答案中,哪个是真实,哪个是假的。
      庭审中,经常看到法官问当事人:笔录上的签字是不是你签的?似乎只要是当事人签的名字,哪怕记录的内容不是真实的,也很难被采信。
      很多人认为,所谓的认罪,就是要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我认为,当事人大多不懂法,他们怎么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他们更多的应该是承认自己的行为,至于自己的行为是否够罪,构成什么罪,大多数当事人如何得知。所以,一味要求当事人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才是认罪,与客观实践相差太远。
      所谓认罪,应该是承认自己的行为,而不是承认自己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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