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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如何定罪量刑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7日|分类:抵押担保 |345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间,陈某某在担任FA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期间,为支配使用贷款款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明知李某1、陈某6所提交的贷款申请存在贷款用途虚假、借款人与实际控制人不同一的情况下,仍予以审批发放。其中,李某1以福建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名义所贷三笔款项1480万、陈某6以个人、福建省JD贸易有限公司、陈某13、陈某11、陈芃辉、陈某9所贷六笔款项2240万元中的大部分,被陈某某实际使用。上述贷款到期后,陈某某及李某1、陈某6均未偿还,给FA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损失。


曾献猛律师点评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中的陈某某是农商行的理事长,其明知借款人借款用途虚假,借款人与实际控人之不一致的情况下,依旧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高达3720万元,并且造成农商行无法收回到期款项造成巨大的损失。陈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属于第二档次的刑期。但是,观看本案的判决书,以及其他几个同样罪名的的量刑,发现这一罪名量刑都比较轻,罚金也不多。


法院最终判决
      陈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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