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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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设定律师费的下限?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5日|分类:法律顾问 |190人看过

有许多老律师在说,应该设定律师费的下限,因为律师费太低,降低了律师的档次。

我说,律师都可以给自己设定下限,但绝不能以某协的名义设定。理由如下:


一、律师档次是由自己的能力和付出决定的。

如果你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就算律师费收的再低,也没有多少人愿意聘请他。如果律师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他收多少费,只要当事人认为价格合适,就一定会聘请他的。


二:律师假借某协的名义,设定律师费下限,我认为那是一些专业不强,执业年限长。如果没有假借某协,根本就收不起较好的费用。但如果没有设定收费下限,他们不仅没有价格优势,而且没有年轻律师的服务态度。他们在竞争中的唯一优势,就是执业时间较长。


三、以某协名义设定律师费下限,是一种不当竞争。

利用某协名义设定律师费下限,其实就是利用他们执业年限长,在某协可以说上话。限定律师费下限,让一些年轻律师失去与他们竞争的机会。据说,某国有机关为了将法律顾问给领导当律师的家属,就量身定制法律顾问条件。除了该领导的律师家属,其他律师、律所根本不可能满足这个条件。


四、年轻律师最大的优势就是物美价廉。

为什么老律师想以某协名义设定律师费下限?年轻律师最大的竞争优势就是物美价廉,他们用较低的律师费,积极的服务态度,还有学习能力更强的优势来与老资格律师竞争。价格是他们最大的竞争优势,失去这个优势,就会失去他们手上最好的筹码。本来年轻就是劣势,再加上没有价格优势,他们和老资格的律师竞争,大多数只能以惨败而告终。


五、只要不是低于成本价,就不能认定为低价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低价不正当竞争,是指低于成本价。低于成本价,对于年轻律师来说,肯定不会去想,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积蓄让他们亏本代理。那些通过低于成本价来竞争的律师,基本上是老资格律师。


六、律师有权利制定收费下限。

无论是老资格律师,或者新律师,只有不违反发改委司法厅对律师费收费标准的规定,不低于成本价收费,都有权利设定律师费下限。假如当事人信得过,而且有付费能力,无论你自己设定的律师费下限是多少,他们一定会按照你的要求支付的。如果他们没有付费能力,即便对你很信任,也不会聘请你。


七、律师费计费标准更应该计时计费。

律师是以自己付出的知识、技能和时间来收取律师费的。一个五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和一个亿的借款合同纠纷相比,往往五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难度更大。因为民间借贷往往涉及到转账,收款凭证的缺失,甚至有时连借条都没有。而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纠纷,往往银行把所有证据都做好了,律师只需要根据银行提供的证据拟一份诉状。但是,在律师费的计算,五万元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费收五千元,当事人都不一定舍得。而一个亿的金融借款,律师费收个五十万都嫌低。


该不该设定律师费的下限,我认为,律师、律师所当然可以自主设定,但以某协名义设定,我认为有不当竞争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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