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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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经济犯罪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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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是不是自动投案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00人看过

来盈科厦门之后刑事部主任张锦前律师提议让我讲一堂课也算是告诉大家说猛哥来盈科厦门了讲什么内容什么时候讲由我来定


我想了想讲什么内容呢?这两年来一直专注“程序辩护”,干脆就以“程序辩护”为主题吧。但是程序辩护范围如此之广就计划讲60-90分钟讲得太广没有深度就像走马观花一样所以我想还是把范围缩小一些把问题讲细一点结合自己最近办理的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跟法官沟通的结果做一个解读


这场沙龙我来主讲那么具体讲程序辩护的哪些内容呢我想第一个内容就讲前几天写的文章所说的公安机关尚未受案就将当事人带到单位甚至使用戒具公安机关这种做法有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74条规定而且公安机关受案时间是在当事人被带到办案单位之后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载明的案件来源是民警工作中发现那么既然是民警工作中发现是怎么发现的呢和当事人被带到办案单位时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是否有过被盘问是否属于当事人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之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由此发现案件事实从而受案然后立案然后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呢


作为辩护律师关注这个细节是因为当事人尽管是被抓不是现行犯也不是现行犯逃跑途中被挡获而且没有拘传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这种行为我认为属于违法实施抓捕),但这种行为顶多只能算是口头传唤甚至口头传唤都不是更不要说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当事人这样归案的方法我认为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结合当事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具有自首的情节而自首情节属于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法定情节根据两高的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轻40%以下的基准刑可惜每次辩护律师提出来检察机关和法院都认为当事人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情节所以不属于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这种案件当中能不能算是主动投案呢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4辑第354号案例王春明盗窃案中最高法院的解读是王春明属于口头传唤到案的因为传唤并不属于强制措施传唤证强调的是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而且不得使用械具鉴于传唤不具备强制性公安机关对于这种并非现行犯或者现行犯逃跑途中被发现的情形是无权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即便公安机关违法强行将当事人带回办案单位也不能否认当事人到案的主动性


很可惜法院作为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卡除了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相互配合惩罚犯罪以外还应当相互制约杜绝冤假错案


我想这个问题作为我要讲的第一项内容希望能有同行就这一问题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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