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被李四拖欠200多万元的混凝土货款,多次向李四追讨,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李四刚好有个工地,但工地已经几乎停工状态,只有零星地下室铺设水管工程在施工。于是,张三让人拉来几辆报废车,停靠在工地侧门,要给李四施加压力。
李四报警,政府部门和民警过来,召集双方调解,要求李四尽快还钱,让张三不要采取这种方式讨钱。李四答应分期还款,张三将报废车辆开走。结果李四继续不还钱,张三不得不再次开来报废车辆,堵住工地的侧门。其实,堵住侧门并不影响李四的施工,因为工地还有其他几个门可以出入。
后来,公安介入,将这些讨钱堵门的人定性为寻衅滋事,认为这些讨钱的人是涉恶犯罪集团,对他们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然后提请逮捕,检察院也以这些人讨钱行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中的寻衅滋事罪决定逮捕,并起诉到法院。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有四种情形: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恶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假如按照《刑法》第293条这一规定,讨钱的行为,即便堵了工地的侧门,也肯定不属于这四种情形之一。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毁损、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张三向李四讨钱,采取的行为是到工地侧门堵门,既没有殴打、辱骂、恐吓行为,也没有毁损、占用他人财物,更没有破坏社会秩序,怎么就成了寻衅滋事,甚至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了?
张三哭诉,我从小到大,从来没有跟谁打过架,或者欺负过谁,只是为了办身份证才去过一次派出所,李四欠钱不还,我讨钱怎么就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了?
有人说,张三为什么不到法院起诉?
张三说,李四都跟他老婆离婚了,财产都给了他老婆,起诉到法院,他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李四的财产都给了他老婆,然后他还可以跟他老婆继续生活,用他老婆的银行卡,用他老婆的车,法院也拿他没办法。我起诉有用吗?难道法律就是要保护这些欠钱不还的老赖吗?
我们讨钱没讨到,还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还寻衅滋事?如果我们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早就把李四一家打成什么样子了,李四怎么可能欠钱不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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