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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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的供述不一致,如何处理?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4日|分类:取保候审 |1535人看过


某一天,与一名年轻律师聊天,他问我,嫌疑人告诉律师的事实与他告诉侦查机关的事实不吻合,怎么处理?

 

这种事情,我以前经常遇见,我也迷茫过。当事人告诉律师的事实与其口供不一致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告诉律师的罪行减轻或者无罪,而口供却承认有罪。一种是告诉律师的事实比口供的严重,向侦查机关隐瞒部分事实,向律师坦诚。

 

第一种情形,可能当事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得口供。这时,当事人就可能希望律师帮忙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律师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就会强烈对抗。倘若,当事人要求律师取证,特别是言词证据,就存在被扯进刑法306条的危险,取证就必须特别小心,最好申请办案机关调取。否则,一旦是当事人对律师说了假话,或者,证人承受不住办案机关的压力,说出对律师不利的话,律师的风险就来了。如果调取的是客观证据,只要取证程序合法,就应当大胆取证。如果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办案机关反映,向驻所检察官提出控告。

 

第二种情形,当事人把口供里没说的事实说出来,也许是重罪情节,也许是重刑情节。这时,律师该劝当事人自首?还是叫当事人隐瞒真相?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提出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免除、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材料和意见,维护他们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如果劝当事人如实供述,或者自首坦白,律师的身份有成为侦查人员或者公诉人之嫌。如果叫当事人隐瞒真相,会不会陷入306条的危机呢?

 

其实,辩护律师有拒证权,拒绝做对嫌疑人(被告人)做出不利的陈述。从当事人口中得知的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辩护律师有保密的义务。除非是关于当事人正在准备或者预备犯罪的事实,否则辩护律师依法有保密的义务和拒绝作证的权利。

 

许多时候,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有很大不同。律师最好不要让当事人告知其并未告知办案机关的事实,以免影响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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