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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后第一次笔录并未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7日|分类:人身损害 |3057人看过

2022年5月中旬,吴某某听说被公安机关上网,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说明自己并未实施犯罪。但公安机关在吴某某到案后对吴某某作了一份笔录之后,就办理受案登记。受案登记之后,又对吴某某办理立案手续。受案之后不到一个小时,马上对吴某某进行讯问。这次吴某某还是坚决不承认有实施犯罪行为。又过了大约8个小时,公安机关对吴某某制作第三份笔录,这份笔录,吴某某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


根据这一事实,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不认为吴某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情节,理由是第一次讯问笔录并未如实供述。


我在2021年曾经有一起故意伤害案,当事人被通知到办案单位,既不是口头传唤,也不是书面传唤。当时公安机关已经怀疑当事人是罪犯,但需要提取当事人的血液与现场血迹进行鉴定方可确认。当事人被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等了一个晚上,待血迹鉴定结果出来之后,马上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制作第一份笔录。第一份笔录时,当事人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我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两个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但是一审法院并未采纳我的辩护意见。我认为当事人应当上诉,但当事人及家属对于二审法院是否会认定自首持悲观态度,所以拒绝上诉。对这样的判决,我真的感觉无能为力。


我在《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一辑,总第六辑第41号案例张某故意杀人案,这个案件被告人张某在杀死人之后逃离现场,之后由其哥哥带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投案后第一次、第二次笔录均拒绝死者系因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直至第三次讯问笔录时,才承认被害人的死亡,是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导致。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是自首,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改判不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死刑复核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虽然归案后第一次第二次笔录均拒绝承认被害人的死亡是其故意伤害行为所导致,但仅仅过了不到一天时间,即承认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因为自己的行为所导致,且以后的笔录始终承认自己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死亡。故认定其张某的具有自首情节。


尽管吴某自动投案后第一次第二次并未如实供述,但时隔不到一天就如实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辑第41号案例,吴某应当具有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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