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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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不能一条路走到黑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266人看过

昨天晚上,看了自己的律界江湖日记,看到自己在那起执行案件中,不屈不挠地抗争,看着自己在涉黑案中不顾审判长多次打断却不予理睬,想起毛泽东主席说过的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想起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的古训。我想,因为坦荡,所以无畏,而那些问心有愧之人毕竟还有良知,还不至于报复。


所有的权利都不是老天赋予我们的,也不是当权者恩赐,而是不断抗争换来的。


2006年中秋,我拿证不满五年,律协要求执业未满五年的青年律师到武警训练营参加军训,封闭式的军训。


中秋节,是家人团聚的佳节,对我而言,家人团聚比被关在军营封闭性训练更重要。所以,我当晚选择离开,回家与父母团聚。第二天早上,被律协秘书长(律管科副科长)以及律协惩戒委员会的当着众多律师的面训诫。我强压着怒火,没有爆发。也许这是我第一次没有采取正面冲突的方法,而是平静地对我的行为做了解释:律师是自由的职业者,不应该实行被动式的封闭培训。八月十五中秋节这样团圆节,我选择回家和家人团聚,违反了律协的规定,愿意接受批评。我不知道自己当时为何没有选择正面对抗,作出那样的忍让。现在回想起来,应该是担心被惩戒,面对着把持年检关卡的律协,律管科,就算敢怒,也尚未达到剑拔弩张正面冲突的境界。


如果说,权利来源于抗争,那么,懦弱,就是看源于恐惧,对生存的恐惧,对失去自己喜爱的东西的恐惧!面对恐惧,怯弱就占据了主要地位。


经过这么多年的不懈努力,现在再也没有当年那种初生牛犊的无畏,也没有了当年的恐惧。我知道刚则易折,太过强硬,容易折断。特别是几年前读了曾国藩的传记,读了曾国藩家书。所谓的水满则溢月盈则亏,凡事都必须要有个度,过犹不及。所以对于各种贪欲,总会有所克制,不再像年轻时那样的不计后果。在选择方式方法时,也更多地选择了曲线救国的方式,选择换位思考,站在裁判者角度来思考问题,提出裁判者能够接受的,对当事人最大利益的方法。


2017年的几个案件,都采用了折衷的方案。在这种大环境下,无罪判决那是天上掉下的馅饼。许多时候明明就是确信无罪,而且选择抗争,但抗争的时候不再选择鱼死网破的方式,而是留有余地,所以最终获得较好的结果。我们面对强权,要有无畏的勇气,但还要有一定的智慧。一味地追求完美而死磕,有时往往无法实现理想的结果,还会让当事人遭受其害。


记得2010年左右,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当事人一直喊冤,申请复核,结果对方直接起诉到法院,把复核程序给灭了。之后一再要求法院调取监控录像,一起重伤一人的事故,当事人竟然被重判两年有期徒刑。就算有心帮他上诉,重判之后的当事人已经不再信任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力,在你选择针锋相对抗争时,回击的力量往往是你无法承受的!因为自由裁量背后是公权力,律师也好,当事人也罢,在公权力面前都不过是蝼蚁一般。


所以,选择抗争的同时,一定要选择合适的方法,一定要有智慧,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法。任何邯郸学步和东施效颦机械化复制技巧,是形而上学的。想着邓小平同志说的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性不退让,方式可以灵活运用,这就是执业十几年后的感悟。


想要坚持原则性不退让,就必须对相应的法律和事实都熟悉了然于胸,才能形成原则上的辩护思路。而如何实现辩护目的,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诉讼权利无法全部实现时,如何让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就需要我们掌握熟练的技巧。说到技巧,又要说起这几年的培训,说起为何对庭立方如此钟情。其实,庭立方教给我们就是技巧,而不仅仅是知识。


如果说所有的权利都是抗争得来,不是上天恩赐。那么选择抗争的技巧,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可能比针锋相对抗争获得的会更合适。律师,没有公权力为依靠,只能选择更好的技巧,在大原则不退让的前提下,选择一定策略上的退让,更能实现目的。


也许换在刚执业那时,可能还是不死不休地死磕到底。但后来,现在还是改变了策略。2017年第一个免刑的案件就是妥协的结果,如果不妥协,在这种大环境之下,判无罪那是中六合彩一样偶然,直接判处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风险极大,当事人极不愿意。如果被定罪科刑,哪怕是缓刑,也要10万元以上的罚金,公职也可能无法保留。这个行贿案件定罪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在其他生效判决中认定当事人是某企业的实际掌控人,实际经营者,行贿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如果按照单位行贿来定,则不够立案追诉标准。但一旦认定单位行为,有可能单位的会计账就要被翻个底朝天,而且当事人的笔录中显示是个人行为。所以,最终妥协也是逼不得已。当然找出其中单位和个人行贿的区别,给法院裁判时造成相当的困难。最终,认罪认罚,法院判处免刑,取得了控辩审三方的合意。


一味采取针锋相对的抗争,有可能遭受到来自公权力为倚靠的反击。我相信所有的执法者都会有基本上的良知,只要方法得当,他们不至于泯灭自己的良知。当然,无法排除还有一些受到各种影响引起的不公判决。现在的我,学习辩护中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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