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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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经济犯罪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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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案的庭审来看刑事辩护生态环境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211人看过

某电信诈骗案件在魔都某个法院庭审,我很好奇,这里的检法素质是不是都比较高,律师的水平也会比较高。带着学习的态度,参加了该案庭审。我发现,庭审调查时,公诉人一直采用诱导性发问,甚至用上带有点那个味道的问题。比如,你是认罪认罚的,但是,你对起诉书指控的某个事实不认同,我们将认为你不是认罪认罚。你当庭回答的问题,与之前的笔录是不一样的,我再次向你警告,如果你要如实供述。你今天的供述是与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是不一样的,认罪认罚是不仅要供认自己的行为,也要供认同案犯的行为。否则我们将认为你不构成认罪认罚情节。我再问你,你到底是审查起诉阶段供述的为准,还是与当庭供述的为准?被告人虽然一再辩解。公诉人收尾一句话:我最后提醒一下,鉴于被告人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的行为,所以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无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规定,公诉机关应当以其他证据来证实被告人的当庭供述是否属实,而不是因为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不一致的时候,就直接认定被告人没有如实供述。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能没有来由指控同案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好像是74-78条之间),证人猜测性、推断性的的证言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公诉人试图让被告人用猜测性推断性的证言来认定同案犯的行为。不可思议的是,法官也一再通过庭审讯问试图来引导被告人指控同案犯。


结果更迭眼镜的是,辩护人竟然没有一个表示反对,也没有对公诉人这样带有威胁味道的发问提出质疑,甚至还配合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试图引导被告人向不利于其他同案犯的方向回答。作为同案犯的辩护律师,对于公诉人这样诱导胁迫被告人作出对自己当事人进行指控的讯问不提出反对。无论同案犯是否有作出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本案同案犯,应当还原事实真相,而不是一再通过各种逼迫。而被告人在某个问题上的回答,更是让我无语:被告人回答:我认为我不是股东,律师告诉我,这个行为算是股东。


我发现,这里的庭审,普通程序的庭审,更能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生存环境。辩护律师配合公诉人诱导被告人认罪,指控同案犯,这样的环境之下,检法人员素质如果不加以提高,遇到一些较真一点的律师,肯定会被被吊打。这个案件当中,原本有个被认定为主犯的被告人,应当作无罪辩护的。因为其他已经作了认罪认罚的同案犯,都当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供述,我更相信这样的供述,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但是,公诉人一再威逼诱导其他被告人指控该被告人的时候,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仅成了看客,而且帮忙引导被告人认罪。


由此可见,刑事辩护的生态环境有待改善,让普通程序的案件真正成为“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而不是庭审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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