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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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这个案子能取保吗?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2年08月30日|分类:取保候审 |205人看过

当事人在聘请律师之前,最喜欢问的就是:律师,这个案子能不能取保?


这个问题带有占卜的味道。取保不取保,刑诉法一的很清楚(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但是,司法实践中,是否给予取保,对于是否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理解,不同的承办单位承办人有不同的理解。


曾经几次谈到取保候审常态化,这次刑诉法修改,我也斗胆在网上提交了“证人出庭常规化,取保候审常态化”的意见。惜网站意见只能提简单明了的增减天文,不能写明理由。与某法制大队人员闲聊时,我表达了轻伤害案件,在被害人带有敲诈味道的狮子大开口时,公安机关是不是可以让嫌疑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然后办理取保候审,待法院审理时,由法院裁决是否需要适用缓刑。


和我一起接待的法制大队民警说,他们已经执行一段时间了,市公安局也有出台文件。因为提存赔偿保证金制度,让被害人不敢再狮子大开口。所以,县公安局对于轻伤害案很少提请逮捕的,而且民事赔偿部分基本上都能调解。


文件是某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联合会议作出的,非保密性质的,所以有幸能够有学习的机会。但执行至今已有多年,许多律师未曾听说起这样的规定。我只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自己总结思索像轻伤害案,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社会危险性不大的,少用慎用用刑拘、逮捕的措施,别让刑拘、逮捕的强制措施成为被害人狮子大开口的帮凶。


根据这份文件,类似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轻伤害),过失致人死亡及交通肇事案件,未成年人及在校生犯罪案件,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犯罪案件,但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不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我相信这份文件公安系统应当已经学习了,但真正执行的,又有多少呢?特别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的检察院侦监部门,在审查公安机关提交提请逮捕申请书时,是否落实这一规定呢?尽管这份文件有市司法局派人参加,并在会议纪要参加人员名单有体现,但一年零一个多月以来,律协举办的各种学习活动,却没有这个文件内容。


如果我没有用心研究这样的案件,提出问题,这个文件还是没有谁会主动告诉我。其实,司法部门已经看到了这个问题,也对这样的问题制定出来可操作性的办法。但办案过程中,经办民警总是以双方无法调解为由提请逮捕,侦监部门也以同样理由批准逮捕。事实上,很多时候,嫌疑人愿意赔偿,甚至高于实际赔偿额赔偿,但被害人总是会提出超出实际赔偿额十倍甚至几十倍的无理要求,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如果按照这份文件执行,许多无法调解的案件完全可以调解,矛盾也会及时化解。


我认为,既然公检司已经制定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就应当在化解矛盾中起到积极的作用。这样好的制度,希望真正落实执行。


假如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能真正落实到位,至少对于轻伤害案件而言,“这个案子能取保吗”的问题,不会困扰当事人家属,更不会困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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