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谦抑性其实无处不在,但是在“可以”这个层面上,给了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个“可以”的词汇里,我们看到了“权利寻租”,看到了“关系大于法律”。
缓不缓刑,谁说了算?这不是不言而喻的吗?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的;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这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满足了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这个条件最容易符合。第二个条件其实也不难,比如积极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甚至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这样的客观表现应当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其实,坦白认罪,并积极表示悔改的,也应当认定为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是否悔罪,应当从被告人的行为来体现。如果证明定罪量刑的事实存在重大瑕疵,被告人依旧选择认罪并表示愿意认罪并愿意悔改的,也应当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
宣告缓刑的第三个条件,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充分体现的条件。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从被告人是累犯还是初犯偶犯,是否存在前科劣迹来体现。假如是在取保候审,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有违反取保候审的纪律,也是判断被告人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参考依据。但是,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是否存在再犯罪的危险,往往就是法官的一句话,往往是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法官不会就为何不宣告缓刑,或者为何要宣告缓刑,在判决书中进行论证。
至于第四个条件,个人认为,法院应当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建议宣告缓刑的被告人,都到其居住的社区去调查,而不是简单地向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调查。而且,调查是针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有没有重大不良的影响。如何衡量重大不良的影响?个人理解,应当向被告人的邻居调查,只有被告人的邻居,才能解答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有没有不良影响,不良影响是轻微的还是重大的。就这一条件,个人认为,只要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或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讲解的),没有前科劣迹,就是属于宣告缓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仅从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来看,刑法的谦抑性已经充分体现。对于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前科劣迹的,就属于宣告缓刑的对象。
只是,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是可以宣告缓刑,也就是说,即便是具有同样的情节的被告人,是否宣告缓刑,法官说了算。
所以,缓不缓刑,谁说了算?司法实践中,这是不言而喻的。
这个“可以”两个字,已经充分体现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所以当事人选择“找关系”,“权利寻租”也就不难理解。
也许为了约束“找关系”,杜绝“权利寻租”,最高法出台了法官应当类案检索的解释。希望是否宣告缓刑,不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充分体现,希望至少在同一个法院能够做到同案同判。
缓不缓刑,谁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