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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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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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某某诉臧某某、某某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李伟光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4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2016922日,被告臧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沿江路天河城路段转弯时,与原告郝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郝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认定被告臧某某承担施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河源长安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中上段骨折,住院期间进行了左股骨中上段骨折切口复位内固定手术,住院共计142天,产生医疗费22470.78元。出院后,本人代理原告到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代理结果:后经过本律师代理,当事人原告郝某某从保险公司获赔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9147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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