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家住东源县城的陈某与周某系朋友关系。陈某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周某借款12万元。两年后,丈夫陈某不幸因病去世。丈夫陈某生前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身故保险金为30万元,未明确约定受益人具体名字,受益人一栏约定为“法定”。丈夫陈某死后,其生前存款和婚前房子等其他财产全部由其妻子包某继承,3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由陈某父母获得。周某认为陈某的借款应由借款人妻子包某在其继承财产的范围内予以偿还,遂将陈某妻子包某诉至东源县人民法院。妻子包某则认为丈夫陈某生前的债务应先由陈某父母获得的30万身故保险先偿还,所以追加陈某父母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律师作为陈某父母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
李伟光律师观点:借款人陈某在保险公司购买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依法是可推定为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为陈某法定继承人。经过调查,投保单显示,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栏明确约定了“法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因此可以得出借款人陈某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身故保险金收益为法定继承人。而陈某的法定继承人为陈某陈某法定继承人包括陈某的父母、妻子包某。只有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金才应作为遗产处理,才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最后认定涉案保险金30万不属于借款人的遗产。在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父母有继承陈某遗产情况下,妻子包某要求陈某父母偿还借款不应得到支持。因此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陈某的妻子在继承财产限额内偿还周某的12万本金和利息。判决后,各方均无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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