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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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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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大限度减轻刑罚

发布者:陈熊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郑某等43名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郑某等42名被告人涉及的传销组织内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达130余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宋某2涉及的传销组织内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达38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王某2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等43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王某2犯妨害公务罪,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等42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系主犯;被告人袁某1等41名被告人系从犯,其中,被告人袁某1、金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尚某某、胡某某、雷某某、曲某某、宋某某、王某3、王某2、刘某某、李某1、张某1、张某2、刘某2、胡某1等人在传销组织中担任背包大经理,所承担的管理职责较多;被告人宋某1、马某某、刘某3、安某某、卢某某、朱某某、王某4升任大经理时间较短,比背包大经理所起作用略小;被告人常某某、孙某某、候某某、吴某某、何某某、袁某2、李某2、李某3、卫某某、杜某某、张某4、郭某某、宋某3、娄某某、董某、李某4、张某3加入时间较短,所承担的管理职责较少。对于从犯,本院依法均对其减轻处罚,并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所起作用大小酌定量刑。被告人王某2一人犯数罪,本院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曲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就辩护人提出的体系表中所涉及人员未全部核实,本案指控传销组织达570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除本案被告人外,侦查机关仅提取了90余名传,现有证据仅能证,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该传销组织人员达**余人,以印证,无法证实570余名人员均实际参加了传销组织,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该传销组织人员达130余人,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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