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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索赔时间,谢保平律师团队:收到处罚预告,索赔征集中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5日|分类:公司法 |57人看过


未名医药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4月22日,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4〕2号)

经查明,未名医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未名医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时任董事长潘爱华在未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决策、授意未名医药向关联方划转资金事项,联系、安排资金划转的第三方,并对相关交易进行隐瞒,未勤勉尽责,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杨晓敏、时任董事罗德顺、时任监事会主席赵芙蓉、 时任总经理丁学国、时任财务总监赖闻博、时任财务总监方言未勤勉尽责,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潘爱华作为未名医药实际控制人,指使未名医药向关联方划转资金, 并对相关交易进行隐瞒,导致未名医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其行为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行为。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及合同履行的重大进展

不晚于2022年5月14日,未名医药在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与厦门未名、杭州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强新)签署《关于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杭州强新以288,485万元溢价 认购厦门未名6,767.4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以获得厦门未名34%股权。该协议的成交金额占未名医药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8%。协议签订后,厦门未名于 2022年5月18日完成股东信息工商登记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增资协议属于未名医药订立的重要合同,厦门未名变更工商登记属于合同履行的重大进展,未名医药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但未按规定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未名医药相关公告、增资协议、工商变更资料、相关人 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未名医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及合同履行的重大进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证监局拟决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10 万 元罚款。

二、对潘给予警告,并处以240万元罚款。

三、对罗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四、对杨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五、对赵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六、对赵、丁、徐、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七、对赖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八、对方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未名医药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18年2月1日至2023年11月23日之间买入002581未名医药,且在2023年11月24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未名医药违规依据:

2023年11月21日,未名医药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42023010号)。

2024年4月22日,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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