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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信国安赔偿标准,谢保平律师团队新提交一批股民立案材料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4日|分类:人身损害 |31人看过

ST中信国安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4月24日,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新提交了一批000839中信国安投资者索赔立案材料。这些投资者因中信国安此前信披违法违规造成损失,而将其送上被告席,要求赔偿损失。

在此之前,2021年6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6号)。经查明,中信国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证监会认定中信国安披露的2009年至201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为5.06亿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约为5.07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约为10.13亿元。最终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中信国安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孙亚雷及时任中信国安副总经理李宏灿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责任人除给予警告外,再分别处以5万元至25万元不等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ST中信国安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1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7日间买入000839中信国安,且在2020年5月18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ST中信国安违规依据:

2020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20-25)。

2021年3月3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3号), 2021年3月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1-08)。

2021年6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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