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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东洋最新索赔条件,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索赔征集中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0日|分类:公司上市 |42人看过


ST东洋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4月19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中显示:

1、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于2023 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 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5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3年度报告 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 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存 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5), 预计2023年度实现扭亏为盈,净资产转正,本次业绩预告数据均为公司初步预计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后续披露的2023年度报告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 风险。

3、公司高度重视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述事项,积极采取

措施解决、消除上述事项的影响。截至目前,2022年度审计机构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事项能否完全消除,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以公司后续披露的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及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而在此之前,2022年1月19日,ST东洋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2、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3、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这已经是东方海洋第二次因信披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罚,证监会处罚落地后,就遭到了大批投资者索赔。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ST东海洋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18年6月25日至2020年7月30日之间买入002086东海洋,且在2020年7月31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ST东海洋违规依据:

2020年7月29日,*ST东方海洋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20]13号);同时,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对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的《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20]20号)。

2021年11月30日,*ST东洋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1】13号)。

2022年1月19日,*ST东洋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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