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秀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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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等民事裁定书(2)

发布者:叶秀琴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266人看过 举报

2020-06-29

律师观点分析

A、B等民事裁定书(2)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执监字第00019号
申请执行人C,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
被执行人A,
申请执行人A与被执行人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兴市公证处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了(2013)泰兴证经内字第1399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A、B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江苏省泰兴市公证处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泰兴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A于2015年4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A申请执行的(2013)泰兴证经内字第1399号公证书、(2015)泰兴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A申请执行的(2013)泰兴证经内字第1399号公证书、(2015)泰兴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D
叶秀琴律师,深耕法律行业十余载,是兼具扎实理论功底与丰富实战经验的复合型专业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民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1220151156892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
13212201511568926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