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的概念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定金交付的时间。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应从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二、定金的分类
(一)立约定金
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立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证明的定金。但如果应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按约支付定金,而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主合同生效后,成约定金转化为违约定金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三)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以其为保留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交付以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单方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欲解除合同时,也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后,对方不得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四)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五)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合同是否成立与定金的交付没有关系。《担保法》及其担保法司法解释没有对证约定金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司法实践认可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如收据)为主合同业已经成立的证据。事实上,证约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数情况下,定金的证约性质不因当事人专门约定而产生和独立存在,而是由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所派生。
三、适用规则
(一)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处理规则
定金作为担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那么,其担保的范围应当是全部债务。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根据公平原则,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计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则。
(二)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处理规则?
由于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的意思只有实际履行才能生效的合同。故,当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定金条款和数额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应以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为准。
(三)定金与违约金同时约定的处理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当事人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四)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主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一方在实际交付后,如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法定免责情形除外)。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外,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向第三人追责。
(五)法定免责情形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2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本法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既然双方皆无过错,均应免责,互不赔偿亦不需惩罚,定金应予返还。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则应对部分进行免责,其余则按一方过错未履行合同的规则来处理。如果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则不能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