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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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XX、杜X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青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7日 740人看过 举报

2021-01-27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X,因本案于2019912H被刑事拘留,同9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魏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人杜X,因本案于20197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X,上海市XX律师。

辩护人刘X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人常X,因本案于20197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孙X,上海XX律师。

辩护杨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马X,因本案于20197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XXXX8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X、杜X、常X、马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10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X及其辩护人魏X、被告人杜X及其辩护人胡X、被告人常X及其辩护人孙X、杨XX、被告人马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倪X系为杭州购车客户提供上牌服务的中介人员。2018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倪X伙同杜X、常X、马X等人,通过提供虚假集体宿舍证明等方法,为不符合规定的客户办理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而后以该居住登记凭证申领沪C照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将上述证件以收取代办费的方式出售给杭州购车客户徐某、应某、曹X、俞X、施X等5人并从中牟利。另,被告人杜X、常X、马X伙同他人,通过上述方法申领沪C牌照及机动车行驶证后出售给杭州购车客户陈某并从中牟利。

被告人杜X、常X于201974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马X于同年730日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倪X于同911日被民警抓获。4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倪X、杜X、常X、马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应某、曹X、俞X、施X、陈某、王某、吴X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外地来沪人员申领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表等规定、相关集体宿舍证明、居住登记凭证、机动车行驶证、相关人员微信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企业档案查阅证明、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记录、情况说明及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X、杜X、常X、马X为非法牟利,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倪X、杜X、常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X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4名被告人分别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X在立案前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常X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再酌情从轻处罚。量刑时,还根据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所起作用、非法获利、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予以一并考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釆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911日起至2019410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杜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74日起至202013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常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74日起至202013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马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730日起至20191229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退缴的违法所得及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追缴后均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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