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断卡"行动的语境下,与银行卡、信用卡相关的罪名常被混为一谈。同样围绕"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三个不同的罪名,处理结果差别很大。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从重处罚。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实务中一般掌握在五张以上。
区分三个罪名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角色。简单说:把自己名下的卡卖给他人用于收款的,多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大量收购他人银行卡、再转手出售的"卡商",持有的卡达到数量较大的,通常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果上游犯罪的资金已经进入其控制的账户并被转移、取现,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角色不同,罪名不同,量刑也不同。
辩护上的常见方向包括:卡的数量如何认定(是否去重、是否包含已注销冻结的卡)、持卡是否"非法"、主观上是否知道卡的用途、是否属于上下游链条中的从犯、到案经过是否构成自首、认罪认罚与退赃情况。对于仅有一次出售行为、获利极少的初犯,争取不批捕、不起诉的空间是存在的;对于收购出售数量大的,重点则要放在数量计算和主从犯认定上。
给普通人的提醒与此前帮信罪、掩隐罪两篇文章一致:银行卡、电话卡绝不出售出租出借,也别因为一点报酬帮人"收卡""跑分",这条线上的每个环节都有对应的罪名。
杨泳仪律师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