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者最担心的罪名之一,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亲友借钱、员工内部集资、项目融资,边界究竟在哪里?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常要同时具备四个特征:一是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社会性,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四个特征同时具备,才可能构成犯罪,这也是辩护中最重要的突破口。
入罪与量刑的衡量指标,主要包括吸收资金的数额、参与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规定在企业融资类案件中有重要的辩护价值。
辩护上的常见方向包括:吸收对象是否为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仅针对特定对象的借款,一般认定不具有社会性);资金是否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是否属于单位犯罪;行为人在公司中的职务与实际作用(业务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与决策层的责任差别很大);有无自首立功;退赔比例与被害人谅解情况。
需要提醒企业经营者三点:一是不要通过公开渠道宣传融资项目并承诺回报;二是不要向不特定对象拆分销售所谓的债权、股权、理财产品;三是资金流向和账目要清晰可查,一旦出现问题,能够证明资金用于真实经营的证据,往往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与量刑。
杨泳仪律师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