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徇私枉法罪概述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此罪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侵蚀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极大的伤害。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包括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这里的“徇私”,主要是指为了个人私利,如贪图钱财、袒护亲友等;“徇情”则是指出于私情,如照顾关系、碍于情面等。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枉法行为,包括对明知无罪的人进行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被追诉,以及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关于徇私枉法罪的三个法律问题
徇私枉法罪的行为表现及认定要点
徇私枉法罪的行为表现较为多样。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甲明知犯罪嫌疑人乙无罪,但因乙的竞争对手向其行贿,甲便伪造证据,对乙进行立案侦查,这属于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的行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丙与犯罪嫌疑人丁是好友,丙明知丁有罪,却故意隐瞒关键证据,使丁未被提起公诉,此为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情形。在审判阶段,法官戊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收受一方当事人的贿赂,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的判决,这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典型表现。
认定徇私枉法罪,关键在于判断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基于徇私、徇情的动机实施了枉法行为。例如,己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虽作出了错误的决定,但并非出于徇私、徇情的目的,而是由于业务能力不足导致对法律的错误理解,那么己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2.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司法工作人员在徇私枉法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受贿行为。当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时,根据法律规定,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收受当事人10万元贿赂,之后故意作出枉法裁判。若按照受贿罪的量刑较重,则以受贿罪对庚定罪处罚;若按照徇私枉法罪的量刑较重,则以徇私枉法罪对庚定罪处罚。但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了徇私枉法行为,之后又收受他人财物的,可能会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3.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区别
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诉讼领域不同。徇私枉法罪仅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则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例如,辛法官在民事审判中,为了帮助一方当事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辛的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另外,两者的犯罪主体范围也略有差异,徇私枉法罪主体是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主体主要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
三、总结
徇私枉法罪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是对法治社会根基的侵蚀。司法工作人员应时刻牢记职责使命,秉持公正廉洁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公众要增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意识,若发现徇私枉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了解徇私枉法罪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杨泳仪律师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