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际交往。
从构成要件来看,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为报复乙,蓄意编造乙贪污受贿的虚假信息,并四处传播,这就体现了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散布”是指通过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将捏造的虚假事实扩散出去,让不特定多数人知晓。比如,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恶意编造的他人负面信息,使众多网友看到,造成他人名誉受损。“情节严重”是诽谤罪的入罪标准,一般包括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诽谤行为造成他人名誉严重损害、诽谤行为导致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情形。
认定诽谤罪时,需注意区分诽谤与一般的批评、言论失实等情况。正常的批评只要基于事实,即使言辞激烈,也不构成诽谤;而如果因过失导致言论失实,且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也不构成此罪。
量刑方面,根据《刑法》规定,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需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才会受理;但如果诽谤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损害国家形象、利益等,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
杨泳仪律师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