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诽谤罪的规定 广州诽谤罪刑事律师

2026-06-0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2人看过举报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际交往。

从构成要件来看,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为报复乙,蓄意编造乙贪污受贿的虚假信息,并四处传播,这就体现了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散布”是指通过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将捏造的虚假事实扩散出去,让不特定多数人知晓。比如,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恶意编造的他人负面信息,使众多网友看到,造成他人名誉受损。“情节严重”是诽谤罪的入罪标准,一般包括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诽谤行为造成他人名誉严重损害、诽谤行为导致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情形。

认定诽谤罪时,需注意区分诽谤与一般的批评、言论失实等情况。正常的批评只要基于事实,即使言辞激烈,也不构成诽谤;而如果因过失导致言论失实,且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也不构成此罪。

量刑方面,根据《刑法》规定,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需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才会受理;但如果诽谤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损害国家形象、利益等,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

杨泳仪律师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708155

  • 昨日访问量

    653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