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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的法律规定 广州招摇撞骗罪案件刑事律师

2026-06-0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6人看过举报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该罪不仅损害了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也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从构成要件来看,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如骗取钱财、财物等,也包括非物质利益,如骗取荣誉称号、职位等。例如,有人假冒警察身份,以帮助解决问题为由,向他人索要财物,主观上就是故意通过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假冒” 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普通百姓冒充公安民警,或者税务人员冒充法院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指利用假冒的身份或职称,到处炫耀,进行欺骗活动,使他人信以为真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给予行为人非法利益。比如,假冒某知名国家机关干部,参加各类社交活动,获取他人尊重与财物。

在认定招摇撞骗罪时,要注意与诈骗罪的区别。招摇撞骗罪限定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侵犯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而诈骗罪则是采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为了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以诈骗罪论处,因为此时诈骗财物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更大,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

量刑方面,依据《刑法》规定,犯招摇撞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 通常包括多次招摇撞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等情形。

杨泳仪律师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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