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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与债权保护 广州离婚诉讼律师

2026-05-2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35人看过举报

离婚类法律问题解读——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于202521日起施行。该解释针对离婚相关的诸多实务难题作出了规定,以下是一些重点内容解读。

离婚协议与债权保护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若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可请求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撤销相关条款。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作出判断。这有效遏制了部分夫妻通过离婚协议恶意逃债的行为,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同居析产规则

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等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或共同生产经营等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子女、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分割。

房产分割问题

夫妻间房产赠与: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若离婚时未完成转移登记,法院会综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并确定补偿数额。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判决房屋归给予方。

父母出资购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赠与合同未明确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离婚时可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对另一方补偿。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的,未明确约定赠与情况时,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形处理

网络打赏: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可认定为“挥霍”。另一方有权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在离婚分割时要求对打赏方少分或不分。

财产赠与他人: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不合理处分,另一方主张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还可据此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该方少分或不分。

子女抚养相关规定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恶习、重婚与他人同居、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法院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同时,针对现实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另一方可行使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也可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并明确抚养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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