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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招摇撞骗罪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广州刑事律师

2026-05-1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34人看过举报

招摇撞骗罪是一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与公信力,同时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以下针对招摇撞骗罪常见的关键问题进行解析。

一、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该罪。例如,成年个体甲通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行为,甲就符合该罪主体要求。

主观方面:故意犯罪,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如骗取钱财、财物等,也包括非物质利益,如骗取荣誉称号、职位、待遇等。比如,乙冒充某机关领导,以能为他人办理工作调动为由,骗取他人财物,乙的行为就体现了主观上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了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的威信是其正常履行职责的基础,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会误导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 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例如,丙本身是普通企业员工,却对外宣称自己是公安机关民警,进行诈骗活动;或者丁是某基层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领导机关干部招摇撞骗。“招摇撞骗” 是指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以假冒身份进行炫耀、欺骗,获取非法利益。

二、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如何区分?

侵犯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同时侵犯公共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例如,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信任,获取工作机会,主要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和正常的人事管理秩序,构成招摇撞骗罪;若戊以虚构事实的方式直接骗取他人财物,单纯侵犯财产所有权,则构成诈骗罪。

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欺骗;诈骗罪则不限于此,只要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即可。比如,己通过编造自己是某富豪亲戚,能帮助他人投资获利的谎言骗取钱财,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诈骗罪;若己冒充政府招商人员,以投资项目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就构成招摇撞骗罪。

犯罪目的不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既可以是获取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诈骗罪一般只以非法获取财物为目的。例如,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为骗取他人尊敬和社会地位,未获取财物,构成招摇撞骗罪;辛以虚构项目为由骗取他人大量资金,单纯以获取财物为目的,构成诈骗罪。

三、招摇撞骗罪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行为定性方面:若行为人虽有冒充行为,但未进行招摇撞骗,或者虽进行了一定欺骗行为,但并非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实施,可主张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例如,壬在与他人交往中,偶尔谎称自己认识某国家机关领导,但未借此获取任何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辩护律师可从行为的具体情节、目的等方面进行分析,证明行为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方面:若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比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出于玩笑、虚荣心等,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进行无罪辩护。例如,癸在朋友聚会时,为了活跃气氛,自称是某机关干部,但聚会结束后并未借此实施任何骗取利益的行为,可从主观无谋取非法利益故意角度进行辩护。

情节轻微方面:如果招摇撞骗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如骗取少量财物或非物质利益价值较小,且行为人及时认识错误并改正,未造成恶劣影响,可主张不构成犯罪或从轻处罚。同时,若存在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辩护律师应着重强调,请求法庭从轻量刑。例如,甲在实施招摇撞骗行为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可依据自首情节争取从轻处理。

杨泳仪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涉及招摇撞骗罪等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可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支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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