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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若个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社会危害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导致该结果发生,则构成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方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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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的认定至关重要。尽管我国《刑法》第十五条未明确提及“注意义务”,但注意义务作为判定过失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是不可或缺的。具体而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行为人不希望犯罪事实发生;其次,行为人负有注意义务;再次,行为人有遵守注意义务的可能性;第四,行为人未履行注意义务;最后,因违反注意义务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一点从“应当预见”、“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的表述中可以得到体现。
【第201号】若致人死亡的行为无罪过,且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构成犯罪。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社会危害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的心理状态。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社会危害的结果。所谓“应当预见”,一方面指行为人负有预见的义务,该义务可能源自法律及各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共同生活规则,或源于社会长期形成的普遍认知;另一方面指行为人当时具备预见的能力(可能性)。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身心状况、知识经验、水平和能力等主观条件以及行为时的客观条件。只有同时具备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可能性)时,才能认定行为人应当预见。
2.行为人未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社会危害的结果。
3.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32、对于过失犯罪,如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等,应根据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程度、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大小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处罚的宽严尺度。对于过失犯罪后积极抢救、挽回损失或有效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应依法从宽处理。对于造成的危害后果虽不特别严重,但情节特别恶劣或案发后故意隐瞒案情,甚至逃逸,导致贻误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和迅速组织抢救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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