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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若犯罪分子具备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若本法规定存在多个量刑幅度,应于法定量刑幅度的次低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即便犯罪分子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若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亦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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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备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当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量刑幅度既包含主刑也包含附加刑时,附加刑无疑构成“法定刑”的一部分。当犯罪分子具备减轻处罚情节,需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时,理应在主刑与附加刑的适用上均体现减轻。
2019-05-28检答网集萃-两个从轻处罚情节,可否减轻处罚:未认定减轻处罚情节的,不应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024年)何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为单处罚金刑时减轻处罚的适用: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构成一个量刑幅度,而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三个独立的量刑幅度。若同一法定量刑幅度中最低刑为单处罚金刑,适用上述规定减轻处罚时,不得判处比单处罚金刑更重的刑种。
【第182号】特殊情况下减轻处罚的适用: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改判,包括在复核程序中的改判。例如,在复核死刑案件时,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可直接改判为其他刑罚。因此,无论从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还是司法解释的逻辑性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均有权直接改判。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指的是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构成一个量刑幅度,而非“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独立的量刑幅度。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犯罪分子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备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存在多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次低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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