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的首要分子? 广州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02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实践中行为人多是采取虚构集资款项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诱骗集资款。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一般来说,企业的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是企业的设立及生产和经营。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吸收资金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律师联系电话可点击律师介绍页查看),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42726

  • 昨日访问量

    6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