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会如何处罚? 广州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81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以上条款应当理解为: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就可以判处死刑。

2.武装贩毒,暴力抗拒检查,国际贩毒,贩毒集团头子,不论涉及毒品多少都可以判处死刑。

3.可以判处死刑,不等于一定判处死刑。过去一律判处死刑的做法不妥。能找出从轻情节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从轻情节包括自首、立功、未成年、从犯等。

4.本罪的最低刑罚为15年。我国法律没有1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不能判18年、20年。除了未成年人犯罪和有重大立功表现以外,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可能性很小。

5.如果辩护好,本罪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能性很大。

6.不论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还是十五年,一律没收本人所有财产。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条款应当理解为:

1.贩卖白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50克的,最低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最高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2.除了未成年人和主动自首的以外,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的可能性很小。除了累犯以外,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可能性也不大。一般说,判处八到十二年的可能性最大。

3.在法定刑期内,具体刑期的长短跟贩毒数量有关。比如,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不可能判处十二年,贩卖甲基苯丙胺40克不可能判处八九年

4.不论判处几年有期徒刑,一律判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条款应当理解为:

1.不满十克,包括9.9克,也包括0.1克,只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那么数量极少,都应当判刑。偶尔出售一片两片毒品的也不能免除处罚。

2.零卖小包毒品或者零片毒品的,最高刑期为三年,最低没有限制。

3.罪行轻微的可以不判有期徒刑,而判拘役或者管制。

4.不论涉及毒品多少,一律判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款规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的规定处罚。

这一条款应当理解为:

1.单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赃款归单位所得的,也要依法定罪。

2.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尽管没有得到赃款,也应当依照刑前几款规定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其他刑罚。但是不判罚金。

3.赃款归单位所得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4.本款所说的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合法单位。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组成的地下黑工厂、黑运输线,属于犯罪团伙,不属于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这一条应理解为:

1.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涉及毒品的犯罪,不能判处小孩刑罚。

2.对利用、教唆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犯毒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从重是指在法定刑的范围内从重。比如贩卖甲基苯丙胺20克,应当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把这2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十岁的儿童去卖,则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就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毒。即使没有证据证明教唆该未成年人贩毒,也要处以同样的处罚。

4.已满十四岁的人涉及毒品犯罪,应当自己承担责任。但不满十八岁的应当从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规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这一条款应当理解为:

1.不以现场抓住的毒品数量计算,以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额要和现场抓住的数额加起来计算。

2.不以已经卖出的毒品数额计算,要和没有卖出的毒品数额加起来计算。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额累积计算,不能重复计算。比如从广州买了100克海洛因,自己吸食了10克。卖出30克,将其余60克海洛因运输到北京,卖了50克,30克加50克留下10克自己吸食。不能计算为100克加30克加50=180克,而应当计算为=80克。

4.过去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被处理过的,已经处理过的数额不能累积计算。只能按照没有处理过的数额从重处罚。

5.过去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没有受过处罚,不管过了多少年,也要把前后的涉毒数量加起来处罚。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律师联系电话可点击律师介绍页查看),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43667

  • 昨日访问量

    6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