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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有没补偿 广州劳动案件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110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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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爷今年65岁,做保洁两年了。虽然说身体还不错,但是物业公司上个月通知他,从8月份开始就不用来上班了,还给他结清了工资,要大爷交回工装、工牌等物品。

问:那么大爷还能要求物业公司给补偿金吗?

分析:大爷无法获得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关于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来确定的。即(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以上法律规定简单明了的话来说就是男满60周岁之日起就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了,只能建立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况只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案,大爷今年65岁,做保洁两年。也就是说,大爷入职物业公司的时候已经年满60周岁了,不可能与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大爷无法获得补偿金。

2、老是厨师,刚到一家酒店工作俩月。老上个月请事假,主管没有批准。因为事情比较重要,老以为领导不准假也就扣点工资,就在主管没准假的情况下旷工一天。谁知道刚回到酒店,老就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理由是老因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老不服,主管拿出公司规章制度,其中就有员工无故旷工,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不过老说,从入职到现在没有人给他看过这个制度,他并不知道旷工后果这么严重。

问:老不知道公司的规定,公司还能以此解雇老吗?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适用也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制定过程中,要履行民主程序;在制定后,要履行公示告知程序。公示告知,就是要把规章制度的内容告诉劳动者。对于公示告知的形式,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采用直接签收、集体学习、集中培训、统一宣讲、公示张贴等方式进行。公示告知是很重要的程序,如果未履行该程序,用人单位很有可能就不能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员工进行管理。在本案中,老旷工只有一天,通常不属于特别严重的违纪情形。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未将规章制度告知老,也没有进行其他形式的公式,那么其按照该规定解除老劳动合同的行为很有可能被认为是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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