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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依据上述规定,在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需对劳动合同是否具备继续履行条件进行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2.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4.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或者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的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5.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的;6.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复工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但劳动者拒绝的;7.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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