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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在实施抢夺犯罪行为后,出于后悔、惧怕刑事处罚、他人的劝说等原因,又将抢夺的钱财又归还给了受害人。于是,很多人就认为既然已经将财物归还了,实施抢夺的人就不再构成犯罪,无须受到刑事处罚。这是一种误解,抢夺财物后又归还的,需不需要处罚,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并非归还了财物,就一定不需要处罚。
抢夺后归还财物依然涉嫌犯罪
一般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夺行为,成功抢夺得财物的,就已经构成犯罪,抢夺之后又将财物归还的,并不影响抢夺罪的构成,依然需要按照抢夺罪进行定罪处罚。但主动归还赃物等属于法定可以减轻量刑情节,故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从宽处罚。
例如张三抢夺路人李四价值2000元的金项链,法院根据实际案情应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但如果张三积极将金项链归还给李四的,法院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张三拘役或管制6个月,甚至免除处罚。
需要注意地是:
如果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如是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抢夺成功后归还财物的,一般不影响定抢夺罪,但对量刑影响非常大,往往可从宽处罚,减轻量刑,必须慎重对待,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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