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各类处置行为,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本罪属于金融领域重点打击的下游犯罪,既包含帮他人洗白赃款的“他洗钱”,也包含犯罪分子处理本人犯罪所得的“自洗钱”情形。该类犯罪会帮助上游犯罪分子隐匿犯罪收益,逃避司法追缴,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
从犯罪构成来看,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资金属于上述七类特定上游犯罪的赃款及收益。司法实践中,会结合交易模式、获利情况、沟通记录等综合判断“明知”,并非只有亲口承认才可以认定主观故意。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跨境转移资产;以及其他掩饰、隐瞒资金来源与性质的行为。
很多当事人容易混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者核心区别在于上游犯罪范围。只有针对前述七类特定犯罪所得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才有可能成立洗钱罪;其他普通犯罪赃款,一般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理,二者发生竞合时优先适用洗钱罪定罪处罚。现实中常见场景包括出借账户帮他人周转涉案资金、利用投资、虚拟货币交易转换赃款、协助跨境转移资产等,并非只有大额资金运作才会触犯本罪。
量刑层面,构成洗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实务当中,有部分案件可以通过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从轻处罚,部分案件存在不起诉、缓刑的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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