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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员工有下列违法、违纪情形,用人单位享有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违纪
劳动者违反的劳动纪律及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内容合法,并履行了民主程序、公示程序的规定和制度。202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该规定是目前中国关于内部劳动规则法律效力的最权威的司法解释。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必然构成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其规章制度中明确“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有达到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时,用人单位才能据此行使单方解除权。
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常采用列举方式在相关制度中一一列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具体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因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非常常见。在很多情况下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败诉,其原因都是用人单位其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内部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告知。
然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做出了颠覆性规定。即,《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负有充分的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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