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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争行为与寻衅滋事
一般而言,公序良俗包括了以下类型:1.危害公共秩序;2.危害家庭关系与性道德;3.违反社会义务约定;4.射幸(侥幸)行为;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 10.违反其他弱者保护的行为;11.暴力行为类型。
如前所述,受公共场所这一要件的制约,上述类型是否构成《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违纪,大多需要两分。比如:私下里赌博不构成,但在公共场所聚赌就构成;私人空间里私通不构成,但在公共场所淫乱构成。但是,危害公共秩序一般都可能触发违纪。
这就决定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违纪,与扰乱公共秩序和寻衅滋事密不可分。
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相关规定和行政处罚,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所谓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根据“两高”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况会被认定寻衅滋事:
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有上述行为,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破坏社会秩序。
这些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从笔者找到的案例看,适用该条作出纪律处分的案件,也大多与扰乱公共秩序,乃至寻衅滋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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