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医院和诊所才是医疗机构吗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而我们常见的或者说通常认为的医疗机构——医院或诊所只是其中的一个类别。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的类别有十四类,分别是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要求的都是医疗机构,并不单单是医院和诊所才是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