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医疗过错鉴定报告怎么办
曹培锏
在日常办案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这种情况,就是对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医疗过错鉴定报告不服怎么办?大部分人员第一反应就是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但是重新鉴定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才能提起,并不是想重新鉴定就能重新鉴定的。那么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怎么操作呢?
一、申请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重新鉴定是对于缺陷鉴定结论的最后救济方式,而非一般救济方式。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如果坚持要求重新鉴定,那么极大的概率是法院驳回重新鉴定的申请,该鉴定报告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
二、申请鉴定人作出补充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这种情况下,只要是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书面提出异议,法院一般都会要求鉴定人对提出异议的部分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三、申请鉴定人出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也就是说,如果对鉴定人的作出的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仍然不满意,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但是申请鉴定人出庭的话,一般要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这个费用从5000元至10000元不等。
因此,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避免多次鉴定的矛盾,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一般情况下只进行一次。对有缺陷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可以通过鉴定人作出补充说明、补充鉴定、或者鉴定人出庭等方法解决,绝大多数案件也应该是通过鉴定人作出补充说明、补充鉴定的方式解决,而非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