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程度标准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50px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250px 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100px2 以上;多块面积累计 7.0cm2 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30.0cm2 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4 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 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 5px 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1 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 4 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II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