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爷爷和李奶奶共生育了三个孩子,分别是大儿子张大、二儿子张二、三儿子张三,其中张三与他的配偶已经去世多年,只留下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小张。目前,李奶奶是小张的监护人。张爷爷在2019年去世,他生前没有立遗嘱,但他名下有一笔25万元的存款,是他生前的个人财产。张爷爷所留下的这笔遗产,几位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并且同意遗产归张大所有,但是张大无法从银行取出这25万元的存款。于是,张大以自己作为原告,将李奶奶、张二、小张起诉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25万元遗产归自己所有。
在其他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情况下,为什么张大还是拿不到25万元的遗产呢?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张大和被告李奶奶、张二、小张达成了一致协议,三名被告都愿意放弃25万元继承权,并且同意25万元存款归原告张大所有。但是,这里的被告小张是代位继承权人。小张的父亲张三,是张爷爷财产的继承人。而小张的父亲先于张爷爷死亡,在法定继承中,就发生了代位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小张作为代位继承权人,还有一点需要明确,那就是小张是未成年人,他自愿放弃代位继承权的行为是无效行为。而且,在这个案件中,李奶奶作为小张的监护人,她也不能代替小张放弃小张的代位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这两条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小张自愿放弃代位继承权的行为是无效的。李奶奶作为小张的监护人,只能行使对被监护人有利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利的行为,监护人是不能行使的,所以,李奶奶也无权放弃小张的代位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