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中的善意第三人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上诉人陈爽因与被上诉人林峻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2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爽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佳、韦珍祎,被上诉人林峻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意见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显示所有权人为刘陟。陈爽与刘陟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车辆并非本案诉争车辆,现陈爽主张其为该车辆的实际购买人,只是因为刘陟有购车指标,是以刘陟的名义办理手续。陈爽在审理中提交的支付凭据,虽显示有通过其账户向上述车辆销售方航天正通公司转款的记录,但并不能由此认定陈爽与刘陟就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进行了约定。在涉案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显示的所有权人刘陟死亡后,涉案车辆的权属处于待重新确定状态。陈爽主张本案中就涉案车辆所有权进行确认,难以支持。陈爽与刘陟的继承人之间就该涉案车辆所有权如有争议,应另行解决。综上,陈爽坚持本案中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主张其为所有权人并由涉案车辆实际控制人林峻向其返还该车辆及相关附随物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陈爽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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