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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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被转让怎么办

发布者:京师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370人看过


案情简介

1997年3月被告因有众多贷款急需回收,找到本人和本人所在的信阳金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誉所)要求专职律师全程全权代为办理。因被告单位欠账案件情况复杂。考虑到律师所受案时“先收费后办案”和“一案一审批”的规定,为及时受理案件双方签订了《法律顾问协议》,约定被告“每年缴纳聘金1.2万元”,“每代理一笔业务收取500元代理费,并按每笔业务金额3%收取标的费”。受理案件后,原告率先选择较为棘手的已诉未执行的信地金德集团欠款案,告捷后即启动了中外合资高级玛瑙浴盆厂、信地工商银鹰公司、信地长江商行等拖欠贷款案件,依据授权对案件分类梳理对债务人资信进行摸底排查,协同公司各科室和市区两级法院各庭室及市物价、房地产部门进行案件的保全、起诉、评估、开庭以及判决后的执行,由于本人不辞劳苦连续奋战,为被告化解各案风险赢得了时间和诉讼,在办理个案时确保了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为聘请单位挽回了巨额损失。

 

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意见

对本案诉讼时效及债权转让效力的认定:(2003)信中法民初字第237号生效判决书已确认市法援中心2002年10月26日起诉索要拖欠代理费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从2004年至2015年连续催要代理费的相关证据,该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辩称已过诉讼时效,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又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及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债权转让是对债权的一种概括性转让,应包括原告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代理的所有案件,而该转让行为已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信中法民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高院(2004)豫法民一终字第18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为合法有效,本院亦予以认定,丁君作为原告主体适格。被告辩称债权转让无效,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长期拖欠原告代理费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原告诉请基本正确,应予支持,被告拖欠代理费违反诚信原则,应如数清偿债务,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一、被告信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丁君代理费(含标的费)728778.71元及利息(利息从19991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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